九三E讲堂
蒋铁初:中国古代的智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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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铁初,九三学社杭师大一支社社员,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省一流学科法学学科负责人,杭州师范大学“市域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社市委委员、“九三讲堂”讲师团团长,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证据法学,教育法制、法律与社会治理等领域,在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5部,研究成果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奖、省高校科研成果奖多项。

 

 

        大家好,我是九三学社杭州师范大学基层委一支社的蒋铁初,欢迎收听本期九三E讲堂。本期的主题是:中国古代的智慧司法。

 

        中国古代的智慧司法是指司法官通过巧妙运用特定手段发现案件真相及处理疑难案件的活动。这些特定的司法手段主要有五听、察情、巧证等。

 

“五听”法

        五听是指司法者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言辞、面色、气息、听力、目光等来判断当事人陈述事实的真伪。如果司法者通过五听,发现当事人所言可信,即使其他司法者都认为该当事人有罪,司法者也会坚持为其申冤。北魏时的辛祥任并州平北府司马。有一个叫药道显的人被诬为盗贼,其他官员都认为没有疑问。辛祥说:“我看药道显面有悲色,应当有冤。”于是坚持为其申冤,过了一个月,真凶落网。

 

“察情”法

        察情也是司法者发现案件真相的手段。所谓察情,是司法者通过考察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来判断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可能性的有无以及大小。汉代一个案件的司法者于公就是从情理角度认为被告人有冤并最终为其平反的。当时,东海县有一个孝妇,奉养婆婆十余年。婆婆多次劝其改嫁,媳妇不听。后来婆婆为不连累儿媳,就自杀了。婆婆的女儿把媳妇告到官府,在刑讯之下,孝妇承认了杀害婆婆的指控。案件到了郡里,于公认为孝妇既然能够养婆婆十余年,一定不会杀害婆婆。但太守不听,冤案最终酿成。后来新太守到任,在于公的建议下,重新审理案件,冤狱得以平反。

 

“巧证”法

        司法者巧妙运用证据也能够发现案件真相。北魏时期李惠任雍州刺史。有背着盐和背着柴的两个人,两人同时放下担子坐在树荫下休整。一会儿,准备走的时候,两人都说羊皮是自己垫肩的东西。李惠叫人把羊皮放在坐席上面,用棒子敲打起来,一会儿看见有少许盐末,就说:“得到实情了!”再让争吵的双方来看,于是背柴的人承认了罪过。

 

“利益衡量”法

        古代司法者的智慧除了能够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还表现为当案件真相无法发现时,可以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合理。清代一则案件的审理就体现了司法者的此种智慧。

        吴冠贤任安定县令时,有一对青年男女同时来告状。男的说:“她是我童养媳,父母死了,想抛弃我另嫁他人。”女的说:“我本是其胞妹,父母死了,想占我为妻。”问他们的姓,还能记住,问其家乡,因为父母是流丐,已记不得是哪里人。问一同乞讨者,说他们刚到此地没几天,即父母双亡,不知他们的情况,只听他们以兄妹相称。然而普通人家的童养媳,与丈夫通常也称兄妹,因此无法判断他们的关系。有一个老吏说:“这事没有证据,事实无法查清。断合断离,都有可能错误。然而断离的错误,不过破坏婚姻,过错小;断合的错误,破坏人伦,过错大,还是断离吧?”司法者最后听从了老吏的主张。

        本案的审理,因事实无法查清,司法者无法按事实来断案。传统伦理对于婚姻主张同姓不婚,而同宗乃至兄妹成婚更是伦理大忌。老吏主张对于无法认定当事人身份的婚姻做出断离的决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家族伦理不被破坏。这种疑难案件的处理思路,体现了古代司法者的智慧。

 

        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的科技不够发达,导致很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但是这些优秀的司法者面对疑难案件没有轻言放弃,而是充分发挥了司法者的智慧与经验,努力发现案件真相,为实现正义付出了相当的努力,他们追求正义的态度值得我们现代的司法者学习。


        感谢收听本期九三E讲堂,下期再见。

 

(音频音效制作:周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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